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7號原 告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9 萬3,9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 萬9,0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9 萬9,01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