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4號原 告 陳依纖 被 告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穎文 被 告 王宏旭 被 告 董景仁 被 告 葉政忠 被 告 葉俊祺 被 告 洪志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7,33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