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9號原 告 蔡嘉宏 被 告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2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