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安埔有限公司、朱進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進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崗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吳文永、李勁節等人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98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貳億捌仟玖佰伍拾玖萬參仟捌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佰伍拾貳萬柒仟捌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