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01號聲 請 人 黃寶蓮 訴訟代理人 陳嘉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8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李佩玲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0001│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21610-4 │ │1 │1000│ │ ├──┼──────────┼────────┼──┼──┼──┼──┤ │0002│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625-3 │ │1 │200 │ │ ├──┼──────────┼────────┼──┼──┼──┼──┤ │0003│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111-0 │ │1 │80 │ │ ├──┼──────────┼────────┼──┼──┼──┼──┤ │0004│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41580-1 │ │1 │1000│ │ ├──┼──────────┼────────┼──┼──┼──┼──┤ │0005│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41581-7 │ │1 │1000│ │ ├──┼──────────┼────────┼──┼──┼──┼──┤ │0006│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2019-9 │ │1 │83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