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5號聲 請 人 吳博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2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17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琬茹 ┌────────────────────────────────┐ │附表:股票 108年度除字第215號│ ├─┬──────────┬───────┬──┬──┬──┬──┤ │編│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號│ │ │ │ │ │ │ ├─┼──────────┼───────┼──┼──┼──┼──┤ │01│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15267-0 │ │1 │1000│ │ ├─┼──────────┼───────┼──┼──┼──┼──┤ │02│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15268-1 │ │1 │1000│ │ ├─┼──────────┼───────┼──┼──┼──┼──┤ │03│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15269-3 │ │1 │1000│ │ ├─┼──────────┼───────┼──┼──┼──┼──┤ │04│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15270-0 │ │1 │1000│ │ ├─┼──────────┼───────┼──┼──┼──┼──┤ │05│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15271-1 │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