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4號原 告 張曉麗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次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 ,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 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見。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4,416元(含民國108年11月薪資5萬元、108年11月與12月勞工退休金未提繳6%即4,41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上開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範圍,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小數點以下4捨5 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在未證明已符合請領勞工退休金之要件,或尚不得請領退休金,卻因被告凱亞網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而受有損害,其逕向被告凱亞網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上開勞工退休金提撥6 %之金額,訴之聲明不無斟酌之餘地,原告應自行查報是否更正訴之聲明,本院業已行使闡明權如上,請於本院指定之第1 次期日之前,務必為適法之聲明。又,本院是否為管轄法院,亦請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