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原 告 姜筱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等涉訟,勞工起訴時,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以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33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