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6號原 告 曾繁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之加班費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查報所請求被告給付之 加班費數額即訴訟標金額為多少,並應自行按該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出裁判費,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先繳納該裁判費三分之一之金額, 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