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9號聲 請 人 鍾弘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肆仟參佰壹拾柒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楊嘉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