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號原 告 林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下同)6萬1,403 元(績效獎金5萬6,000元、提撥勞工退休金4,363元、月租停車費1,040 元),其中可得暫免之訴訟標的金額6萬0,363元(績效獎金5萬6,000元、提撥勞工退休金4,363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1,0002/3=667,小數點以下4捨5入,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參看),是此部分應徵收裁判費333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667元=333 元),加計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再徵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收裁判費3,333元(333 元+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