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2號原 告 林美惠 被 告 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祥 訴訟代理人 游兆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本件定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三十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本件當事人應於期日前十日,補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事項,並以書狀提出到院,繕本自行送達他造。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8 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2 項參看。 二、查,原告起訴求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6 萬1,403 元本、息暨求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嗣後者即求為開立非自願證明書之部分(參照本院卷第71頁通報表),當事人間業已達成共識而息訟(參照本院卷第179 頁民國109 年8 月24日勞動調解筆錄),並經原告具狀向本院表示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 萬1,403 元不變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178 頁收狀日108 年8 月31日民事書狀),是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以致本件均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8 之適用小額訴訟之範圍,則依上開辦法,本件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鄧雪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附件: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 萬1,403 元,其中績效獎金5 萬6,000 元,請各自指明其依據之辦法(恩給或固定)暨查報最近3 年度領取或發放情形。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6 萬1,403 元,其中提撥勞工退休金4,3 63元,務必辦理閱卷並對本院卷第184 ~185 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 年9 月8 日保退二字第10913170660 號函及勞工退休金差額明細表,其形式及內容是否真正,表示意見。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6 萬1,403 元,其中月租停車費1,040 元,兩造對於計算式及卷證出處,各自臚列並指出卷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