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1號原 告 盧陳淑琴 被 告 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學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9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