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代 理 人 黃章峻律師 相 對 人 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劉邦繡律師(地址:新竹縣○○市○○路000號4樓)為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亦為公司法第26 條之1所明定。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08 年7月1日經經濟部為廢止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惟相對人公司並無在本院有呈報清算人、選派清算人或解任清算人等事件,可知相對人公司並未辦理清算事宜。又因相對人公司所有董事均已辭任( 公司基本資料上記載最近一次登記之董監事任期104年6月2日至107年6月1日 ),監察人亦均缺位,無法召集股東會選任清算人,為此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股票餘額查詢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本院108年11月13日新院平民慎108行政字第1089007344號函、相對人公司章程附卷可稽,核與聲請人主張情節相符,足見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股東,對於本件有利害關係,得聲請本院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清算人,程序上要無不合。 (二)又相對人公司前因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 個月以上,乃經經濟部於108年6月4日以經授商字第10801700370號函命令解散,並經經濟部於108 年7月1日以經授商字第1080170052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核閱無訛,是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第24條之規定,相對人公司自應進行清算程序。又相對人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之選任並無特別規定,而相對人公司最近一次登記之董事任期為自104年6月2日至107年6月1日止,並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替代監察人,亦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為憑,則相對人公司所有董事現均已辭任,且其前董事長洪瑋伯亦曾於108 年間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實質負責人林家毅之司機,因訴外人林家毅不斷請託,始掛名登記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其未實際出資及經營相對人公司,亦未受領董事及董事長報酬,乃向本院提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經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1號民事案件選任訴外人張婉娟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後,經本院另案108 年度訴字第144 號民事案件判決確認洪瑋伯與相對人公司間之董事長、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亦有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判決各一紙附卷可稽。據此,相對人公司確有不能召集股東會選任清算人情形,本院自得因利害關係之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清算人。 (三)再者,本院參酌新竹律師公會108 年度有意願擔任本院破產管理人律師名冊,並電詢劉邦繡律師之意願,經劉邦繡律師同意願擔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且劉邦繡律師為登錄之律師,具有法律專業能力,復曾任職檢察官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對於相對人公司有無遭負責人虧空資產,依法應提出告訴或進行相關民事求償等情,亦得於詳閱相關相對人公司會計帳冊等資料後加以究明,是本院選派劉邦繡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