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光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華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暨新臺幣640元之費用,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10,458元 │103年7月2日 │5 │ │ ├──┼───────┼────────┼────┼────┤ │002 │6,531元 │103年8月2日 │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