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6號聲 請 人 昇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9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年3月16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