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姜佳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花旗、莫兆鴻、何新台、滙豐、麥康裕、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添財、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林汶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錦瑭、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姜佳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汶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 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關於清償金額欄中「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19843;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18161;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109330;債 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55679、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23585、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4002;債權人日盛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140244;債權人萬榮行銷 股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113846;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91514。」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19835;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18140;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109345;債權 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55662、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23601、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3985;債權人日盛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140264;債權人萬榮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113848;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9152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裁 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查本院民國111年2月9日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前經本院民 國111年3月7日更正裁定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附件一更生方 案中關於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16-37期 清償額「946」之記載更正為「965」。復因當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金額欄中之各債權人6年清償總額部分計算錯 誤,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