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祐琪、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葉光章、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曾宜欣、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修偉、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朱士廷、陳柏安、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洪三雄、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鄭大宇、周以青、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祐琪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光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宜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代 理 人 陳柏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代 理 人 周以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 結,有分配表、匯款帳號陳報狀、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