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沈傳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傳芳 代 理 人 施中川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莊世金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萬騰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地址:設新北市○○區○○街○○○號五樓之一)為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四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三)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召開。 理 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要營業項目為從事照明設備製造、電子零組件製造、光學儀器製造、電子材料批發、國際貿易、能源技術服務等業務,自民國108年下半年以來,因全球經濟成長率下降、國際貿易紛爭、 國際政經情事風險居高不下等因素影響,致業務訂單驟減,但聲請人仍須持續支出公司營運所必要之製造、行銷、管理、研發等固定成本,且聲請人雖曾經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以籌措營運資金,惟仍募資失敗,而聲請人就所積欠已陸續到期之銀行借款及應付帳款等債務已無力清償,並有公司現有資產顯有不足抵償負債之情事,爰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第62條及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裁 定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破產,主張聲請人公司現雖有資產總額新臺幣(下同)11,984,232元,但因亦有對合作金庫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等債權人之負債達63,632,705元,而具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並提出支票、銀行存摺、銀行抵銷存款通知書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現金保管條、發票、銷貨單、採購訂單、出貨單、保險單、合作金庫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製作之108年7至10月份廠商貨款/ 代墊款付款明細、106年及107年綜合損益表、108年12月11 日董事會會議議事錄、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暨會 計師查核報告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 知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執行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存貨出售詢價之回報資料、廠房租賃契約書及設備租賃合約(含增補協議)等件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各地方稅務稽徵機關查報聲請人是否有積欠稅費未繳或預估將來可能產生之稅費金額,業據新竹縣政府稅務局以109年4月30日新縣稅法字第1090120573號函復聲請人並無積欠相關稅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則以109年11月18 日北區國稅竹東服字第1090761375號函復聲請人公司截至109年11月18日止,尚有預估營業稅(暫行核估稅款)3,172,284元,另新竹縣政府亦以110年1月6日府勞資字第1103950058號函復表示聲請人公司自105年迄今,並無未支付或積欠雇員薪資遭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其他各地方稅務機關亦均函覆表示聲請人並無欠繳各項稅費等情,有各該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7頁、第144頁、第169-2頁、第330至352頁、第380至400頁、卷四第299頁),足見聲請人現 有財產,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而本件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斟酌聲請人又有相當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並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本院向中華 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請推薦足以勝任本件破產管理人之人選,由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以110年8月3日會 總字第1100000275號函推薦莊世金會計師擔任破產管理人,堪認莊世金會計師應具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能力;又經本院徵詢後,莊世金會計師亦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爰依前開規定,選任其為破產管理人。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蔡美如 公告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下午5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