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司調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司調字第139號聲 請 人 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富棋 代 理 人 陳秀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株式會社二宮システム之聲請,應予駁回。 上開駁回部分,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株式會社二宮システム之地址為日本國大阪市西淀川區福町1丁目10番17 號,故本件通知書應向外國為送達,依前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株式會社二宮システム之調解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