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司調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司調字第139號聲請人即異議人 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向富棋 代 理 人 陳秀雯 上列聲請人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以相對人株式會社二宮システム之通知書應為國外送達而裁定駁回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株式會社二宮システム之聲請,惟聲請人具狀聲明異議,並陳報上述相對人之國內送達址,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株式會社二宮システム之聲請,自有未洽,聲請人提出異議為有理由,爰予廢棄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