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小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小字第146號原 告 劉邦諒 被 告 露天賣家gto8772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露天賣家gto8772 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提出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且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5 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