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小調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小調字第788號聲 請 人 林思宜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賽蒙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補正相對人「賽蒙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