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調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調字第535號聲 請 人 林仙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自由昆城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3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聲請人聲明係請求㈠確認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自由昆城有限公司間之股東關係及董事委任關係均不存在。㈡確認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瑞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董事長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㈢相對人即被告自由昆城有限公司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塗銷聲請人即原告為董事長及董事之變更登記。㈣相對人即被告瑞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塗銷聲請人即原告為董事之變更登記。㈤相對人即被告自由昆城有限公司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塗銷聲請人即原告為股東之變更登記。核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訴請確認股東關係及董事關係不存在,均係屬財產權訴訟。而股東關係係表彰股東對公司依所佔出資額比例可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然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聲請人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則將使其所登記之出資額權利義務關係消滅,故聲請人即原告就訴請確認其與相對人即被告自由昆城有限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應核定為聲請人即原告所登記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另聲請人即原告就訴請確認其與相對人即被告自由 昆城有限公司、瑞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關係不存在部分,,因在客觀上無從按金錢估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30萬元【計算式:300萬元+165萬元+165萬元=6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