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1號原 告 李啟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壹仟貳佰伍拾參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 給付工資、資遣費等涉訟,勞工起訴時,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以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等,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66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