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號原 告 李宛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4,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惟因屬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後,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910元(計算式:5,730元1/3=1,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