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0號原 告 曾繁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本件部分訴之聲明之請求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而據以核定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八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訴之聲明第4.5之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每年度之恩惠性 給與之奬金或分配紅利之金額為多少?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第4.6之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每年度之生日禮 金、勞動節禮金、端午禮金、中秋禮金之數額各多少及合計為多少? 三、起訴狀訴之聲明第4.7之請求被告每半年給付原告之員工健 檢補助金額為多少? 四、起訴狀訴之聲明第4.9之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失業期間之勞保 之裁減續保費用、自付健保費用、自付國民年金之數額各多少及合計為多少? 五、起訴狀訴之聲明第5項之5.1、5.2、5.3該三項,其中前二項原告所受之利益之金額各多少?第三項所請求被告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金額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