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3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1,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