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聰 訴訟代理人 卓婕芸 被 告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