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3號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被 告 環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易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市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參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