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號原 告 王泰武 被 告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時,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以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1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