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4號原 告 陳献名 彭維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銘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翔安行國際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新竹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之第 一類登記謄本、新竹縣○○市○○路○段00號房屋稅籍資料。 二、以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計上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再加計原告請求之租金新台幣164萬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