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2號原 告 昇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敏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8,7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