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4號原 告 領航動力信息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車玉蘭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零陸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零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