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2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被 告 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傳芳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零玖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