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5號原 告 尹誠 林靖傑 羅上展即羅永騏 施竣翔 黃楣琇 范品璇 潘建維 蔡宗諱 葉靜宜 被 告 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鉅裁 被 告 楊亮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亮亮、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徐鉅裁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