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汽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2號原 告 張瑞斌 被 告 隆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汽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4,300元,應繳納裁判費 23,5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