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4號原 告 技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利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建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9,333元,應繳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