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森、極樂禮儀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3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