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5號原 告 金磚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貳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