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眾用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81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