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水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9號原 告 廣福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鈺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央大貝山礦泉水有限公司即愛莎尼緹有限公司間請求水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轉水權登記,係屬財產權訴訟,然因原告上開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不明確,應由原告陳報系爭水權價值,並依法繳納裁判費;如無法確定其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