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王秀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王秀琴 蕭廣淵 范淑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董家慶 梁淑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偉茂工程行即葉少鈞 戴旭男 謝汶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二」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偉茂工程行即葉少鈞、戴旭男、謝汶哲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