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洪傳獻、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海英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被上訴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通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此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