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5號聲 請 人 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仁 訴訟代理人 靳文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附表: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 │ │ │ │新台幣) │ │考│ ├──────┼──────┼──────┼─────┼─────┼─┤ │達盛機械工程│臺灣銀行竹北│109年4月3日 │225,173元 │AQ4237289 │ │ │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