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9號聲 請 人 吳秀梅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7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33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未滿前之109 年10月16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鄧雪怡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10825-7 │ │1 │285 │ │ ├──┼──────────────┼──────────────┼────┼───┼────┼───┤ │0002│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14936-5 │ │1 │185 │ │ ├──┼──────────────┼──────────────┼────┼───┼────┼───┤ │0003│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15557-3 │ │1 │284 │ │ ├──┼──────────────┼──────────────┼────┼───┼────┼───┤ │0004│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16215-7 │ │1 │150 │ │ ├──┼──────────────┼──────────────┼────┼───┼────┼───┤ │0005│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17332-8 │ │1 │203 │ │ ├──┼──────────────┼──────────────┼────┼───┼────┼───┤ │0006│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18339-7 │ │1 │11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