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巫靜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巫靜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14691-1 1 1000 0002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14693-5 1 1000 0003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X-1108-6 1 700 0004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14692-3 1 1000 0005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X-129-5 1 300 0006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X-2107-2 1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