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3號聲 請 人 承運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憲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 所示之支票,該紙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6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1 月1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6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2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陳美利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上品菸酒有限公│陽信商業銀行竹北│108年9月30日│18,120元 │AE7731346 │ │ │ │司張楚梃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