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蔣慈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蔣慈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科丞即耕晟貿易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 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科丞即耕晟貿易行住新北市樹林區中山路,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