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姜智誠、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閔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815號 債 權 人 姜智誠 債 務 人 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閔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917,0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0年度促字第1815號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001 327,000元 110年6月30日 5 002 324,000元 110年6月30日 5 003 321,000元 110年6月30日 5 004 318,000元 110年6月30日 5 005 315,000元 110年6月30日 5 006 312,000元 110年6月30日 5